上海兆辰德业会计师事务所

 CHINESE   ENGLISH   JAPANESE 

审计服务
税务及法律咨询
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外包服务
财务、税务尽职调查服务
特色业务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上海兆辰德业会计师事务所是上海市首批被科委、财政局、税务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的具有高新技术审认定专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高新技术审计经验。

快速链接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版权所有 © 2011-2012 上海兆辰德业会计师事务所  工信部:沪ICP备11046046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199号恒利国际大厦1804室  邮编:200041  电话:(86)21-31266202  Email:tingtinggao@zhaochencp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