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兆辰德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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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必须在每年的5月30日之前准备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
(一)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无论其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是否达到规模限制条件,均应准备跟踪管理年度的同期资料;
(三)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规模,均应准备发生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上海兆辰德业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学习了该办法和《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提供以风险功能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可比对象企业检索为核心,从转让定价计划、资料制作,税务调查应对到预约定价安排签订的一体化服务。

同期资料编制和APA协助服务主要包括:
◇ 协助制作转让定价的相关资料;
◇ 协助应对转让定价税务调查;
◇ 协助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申请(APA);
◇ 协助公司内部普及转让定价知识、制作转让定价的基础税务资料等。

快速链接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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